问题 | 浙江省生育政策2023年新规定 |
释义 | 浙江省生育政策2023年新规定具体如下: 1、三胎产假188天。 妇女产假的期限自生育之日起按自然日计算,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职业假。 不影响晋升、调薪和工龄计算; 2、再婚夫妻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再合并,也就是说再婚后可以再生育三个子女; 3、规定子女不满三周岁,父母双方每年享受10天育儿假; 4、在妇女围产期和产假期间,男子可享受总共15天的护理假。 生育津贴的领取条件,具体如下: 1、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一年以上; 2、生育女职工拥有本市户籍; 3、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 4、生育期间相关费用符合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5、按相关规定女职工生产会流产。 生育津贴的领取流程: 1、怀孕后,携带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及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 2、用人单位确定产检及生育医院; 3、办理就医登记表; 4、社保局核对生育期间相关费用; 5、女职工出院后由用人单位到社保局申请,领取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待遇标准: 1、符合国家规定享受3个月及以上产假的女职工,由基金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支付一次性营养费; 2、生育津贴以女职工分娩或流产前12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按照人口计生部门规定的产假天数支付。已享受过晚育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3、流产津贴按早期妊娠流产20天、中期妊娠流产42天的标准支付; 4、用人单位发放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补足。 综上所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同时删除了对应晚婚、晚育的产假奖励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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