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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法人指的是什么
释义
    公法人是“私法人”的对称。完成公益职能的法人。包括国家的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创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基于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把法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
    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标准在资本主义国家有四种:
    1、目的说。凡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公法;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私法。
    2、主体说。凡法律主体一方或双方为国家或公共团体的,为公法;法律主体双方均为私人的,为私法。
    3、法律关系说。规定权力关系的法律为公法,规定对等关系的法律为私法。
    4、生活关系说。规定国家和公共团体相互间、或它们与私人之间关于公共生活关系的法律为公法;规定私人、或私人与国家或公共团体间关于私人生活关系的法律为私法。由于公法和私法的分类标准不明确,公法人的范围也不是很确切。中国民法没有采取这种分类方法。
    一、原告自然人是什么意思
    原告如果是个人,就是自然人,被告如果是公司,就是法人,若被告是个人,则属于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出生而依法在民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在我国,公民在民事法律地位上和自然人同义,是法人的对称。
    自然人是在自然条件下诞生的人。公民属于政治学或公法上的概念,具有某一特定国家国籍的自然人叫作公民。
    所有的公民都是自然人,但并不是所有的自然人都是某一特定国家的公民。自然人是在自然状态之下而作为民事主体存在的人。
    各国民法典都根据一个人是否具有正常的认识及判断能力以及丧失这种能力的程度,把自然人分为有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业主的权利性质
    业主的权利性质,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1)根据规定权利的法律类型分析,业主权利属于私权的范畴。从赋予业主法定权利的法律文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来看,其所调整的基本法律关系是普通民事主体——业主、开发商以及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关系,所调整的对象也是民事行为,更为重要的是,其所确保的井非国家公共利益而是普通民不土体的个人利益,此类法律法规从性质上来说属于私法,所以业主法定权利理应具有私法性质,而并不具备公法性质。通过当事双方共同约定,再通过法律间接确认的业主约定权利,其本身就源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所以更非公权。
    (2)根据权利的效力范围来看,业主的权利既属于对世权也属于对人权。对于来源于法律法规直接赋予的业主权利,该权利是对世权,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均不得侵犯。业主权利对世性的最大意义在于,业主法定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来源于当事方在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约定。该权利是对人权,只具有对人性,即相对性。特定业主权利的对人权性质,意味着该权利的效力范围仅及于合同相对人,而不涉及第三人。
    (3)根据权利是否能独立存在,业主的权利既属于原权利,也属于救济权。原权利是业主赖以存在以及需要保证的基本利益,例如专有权、共有权、成员权等。而救济权则是以上基本利益得以保证的实施机制,例如建议、监督、批评、投诉权等。以上业主权利的双重属性对于业主来说均非常必要,因此业主在签订合同时,切不可只注意到对原权利的约定而忽视救济权,制定法律法规在规定业主权利时,也必须综合考虑原权利与救济权,否则业主权利的形态就是不完整的,那么业主也无法有效的保护自身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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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21:5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