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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别有哪些?
释义
    1、移动性
    动产具有可移动性。比如说手机、机动车、办公桌椅等流动资产与资金等动产。
    不动产这种就是属于位置固定性。比如说像土地,房屋、等这些就是属于土地定着物。
    2、个别性
    动产一般来说不具特殊个性,都是普遍存在的。
    不动产可以说它都是有着它的独特性、异质性,包括位置差异、权利差异等。
    3、耐久性
    动产一般来说都是会存在损耗的,它的耐久性一般来说都是有限的。
    不动产可以说它的寿命长久,比如说有的时候可能是土地不因使用或放置这样也是会造成损耗、毁灭,且增值。
    4、数量有限性
    动产数量一般来说也是量化的,但是它的数量没有太多的局限性。
    不动产却是供给有限。
    5、保值增值性
    动产很少具有保值增值性。
    不动产这种是由于数量有限性及耐久性,相对来说它的财产可以说具有一定保值增值特性的。
    虽然一般动产跟特殊动产的范围不同,但是在交付方式上都是一样的,动产的交付方式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交付方式不同,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也不一样,最简单的交付方式是直接交付,特别要注意,如果是特殊动产,交付后还应该办理登记。
    一、抵押权变更的主要情形
    一般的物权变动方式包括: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
    (一)不动产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二)动产交付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中动产交付方式分为2种:一是现实交付;二是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又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其内涵分别为:
    1、现实交付。是指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移转给对方当事人。
    2、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3、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4、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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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0:2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