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意思是: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合同一方。且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八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第八百三十九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是,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第八百四十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