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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
释义
    “多式联运经营人”指的是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
    一、货物运单合同有哪些特征
    货物运单合同,经承、托运双方商定货物的集中时间、地点,由双方认真验收、交接,并经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货物运单合同一般具备下列内容:(1)货物名称;(2)重量、件数,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3)包装;(4)运输标志;(5)起运港和到达港,海江河联运货物应载明换装港;(6)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7)运费、港口费和有关的其他费用及其结算方式;(8)承运日期;(9)运到期限(规定期限或商定期限);(10)货物价值。
    二、运输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需承担什么责任
    运输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需承担以下责任:托运人在运输合同中的责任:货物包装缺陷损坏,造成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污染、腐蚀、损坏、人身伤亡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应对普通货物中的夹带、隐瞒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罐车运输货物时,托运人附有规格质量证明或检验报告,导致收货人无法卸货时,托运人应支付承运人卸货等存款和违约金。承运人的责任如下:承运人将货物错运到货地或者接货人的,应当免费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或者接货人。货物逾期的,承运人应当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灭失、短小、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应当按照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人;联运货物发生灭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的,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承运人在终点阶段向其他承运人追偿。
    三、买卖合同的交付方式有哪些
    买卖合同的交付方式有:
    1、送货上门。也就是说,货物由卖方运送到买方,然后货物交付给买方;
    2、上门提货。也就是说,买方从卖方那里拿走货物,然后货物运出卖方完成交付;
    3、代理托运。也就是说,卖方代表买方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买方承担运费的交付方式。此时,卖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即完成交付。交付给受让人以替代物的实际交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八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第八百三十九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是,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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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6:3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