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疫情软件著作权登记补正期限是可以延长的,但需要当事人依法申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申请人延误了本办法规定或者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定的期限,可以在障碍消除后三十日内,请求顺延期限。 【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除申请人提出证明外,以收到日为递交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送达地是省会、自治区首府及直辖市的,自文件发出之日满十五日,其他地区满二十一日,推定为收件人收到文件之日。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了本办法规定或者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定的期限,在障碍消除后三十日内,可以请求顺延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