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拟制和注意规定 |
释义 | 法律拟制,是指立法者基于某种价值目的考虑,有意用已有的法律规范去解释和适用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将不同事物等同对待并赋予其相同法律效果,从而既适应社会需要又体现法律基本价值的立法技术。注意规定,是在法律已经作出基本规定的前提下,就基本规定在具体问题中的适用,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工作人员忽略的规定。如刑法分则一些罪名中关于“明知”要素的规定就是注意规定。 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的本质不同,因而其适用方法也不同。注意规定的设置,是对相关基本规定内容的重审,并没有对基本规定作出任何修正与补充,因此只具有提示性,对于注意规定所指的情形,应按基本规定进行评价。对于刑法分则中没有作出注意规定的一些情形,也应按基本规定进行评价,并不能因为没有注意规定而执行与基本规定不同的评价标准。比如刑法分则一些故意犯罪条款中有“明知”的规定,只是对司法人员进行提示,即使其他故意犯罪条款中没有“明知”的规定,也要求行为人明知犯罪构成中的客观要素。换句话说,注意规定的内容属于“理所当然”,因而可以推而广之。法律拟制是一种特别规定,即某种行为原本不符合相关基本规定,在法律中明文要求按相关规定论处,因此仅适用于条文所限定的情形,不具有普遍意义,对于类似情形就不得比照拟制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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