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律规定如下:一、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剥夺的政治权利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包括国家机关中的任何职务)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仅限担任领导职务的权利)二、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分为以下几种:1、终身: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3年以上10年以下:(1)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相应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具备法定减刑条件的,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也相应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3、除上述二种情形外,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