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指的法律上的“定期宣判”。法院在开庭审理案件时,当庭不能作出判决,需要庭后经过研究、合议后,再另行确定日期宣告判决。法院定期宣判的,应当提前三天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并向社会公告。 法律依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全文》第三十一条 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 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并在定期宣判前已经告知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