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 |
释义 | 使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是不得随意变更的。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主要有哪些 1.平均年限法 平均年限法又称为直线法,是将固定资产的折旧均衡地分摊到各期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均是等额的。现行企业大多是使用平均年限法;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利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2.工作量法 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提折旧额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可以弥补平均年限法只重使用时间,不考虑使用强度的缺点,计算公式为: 每一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1-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 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每一工作量折旧额 3.加速折旧法 加速折旧法也称为快速折旧法或递减折旧法,其特点是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年限的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从而相对加快折旧的速度,以使固定资产成本在有效使用年限中加快得到补偿。 常用的加速折旧法有两种: (1)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一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和双倍直线法折旧额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的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这种方法没有考虑固定资产的残值收入,因此不能使固定资产的账面折余价值降低到它的预计残值收入以下,即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的最后两年,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 (2)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也称为合计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净额和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这个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总和。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折数总和 或:年折旧率=(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1}÷2×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其他方法的第一个区别就是一开始计提折旧的时候不扣除预计净残值,最后两年改为直线法计提折旧才扣除预计净残值; 另外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时候应该扣除以前已经计提的折旧,而年数总和法和年限平均法不扣除已经计提的折旧;而如果固定资产发生了减值,无论是哪种方法都应该按照扣除了减值和已经计提的折旧后的账面价值重新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经确认就不得更换吗?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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