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打死狗有刑事责任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属于正当防卫不用负责任的。打死狗的情况是否负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况:1,家狗主动攻击人,人在此时为了自身的生命安全而打死狗属于正当防卫,不需承担法律责任。狗的主人无权进行索要赔偿。2,家狗无主动攻击人,人打死狗。此时此人属于侵犯了狗的主人的权利,应当进行法律责任的追究,应当进行赔偿及道歉。3,流浪狗攻击人,人打死狗,此时应当报告相关部门,对狗进行适当处理。 一、流浪狗咬人喂养人有没有责任 流浪狗伤人,喂养者一般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对于无主的流浪狗,固定喂养人是事实上的狗主(资助乞丐不会成为乞丐的主人,人狗不同理)。法律认定固定喂养与狗主将狗散养在外一样,喂养流浪狗不仅会让狗长期滞留圈占领地,对他人造成安全隐患;还会让未绝育的流浪狗吃饱喝足后有精力去繁殖下一批,这也是动物自然的繁殖规律。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该案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践中,狼狗主人一般都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 2、该案主观方面为故意。《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对于第115条规定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条的主观方面为故意。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产生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在司法实践中,狼狗伤人案件,除少数属于直接故意外,多数案件属于间接故意。作为狗的主人,对狼狗的习性应该是非常了解的。而且,近年来,在烈狗伤人事件屡有发生、报纸电视多有报道的情况下,张某应该预见自己所养狼狗脱离自己控制可能发生致人伤亡的危害结果,却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危害,而是放任狗处于脱离控制的状态,可见张某对狼狗危害公共安全是持放任态度的,应属间接故意。即使未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等严重后果的,狗主人也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终导致狗咬伤人、咬死人等严重后果的,则属于结果加重犯。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狗主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致人伤亡的损害后果的,则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该案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由于狼狗自身的特性,未加控制的狼狗本身就是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和公共生活安全造成威胁。如果狗主人不能让狗在一个绝对封闭安全的环境下,而是使其脱离自己的控制,则这种行为本身就对社会造成了潜在的、现实性的威胁,而这种威胁是对不特定的多数人而言的,如对狗旁边玩耍的孩童、对经过其身边的路人等都有潜在的人身威胁。 4、该案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但与上述危险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我们知道,狼狗的危险性决不亚于一个炸弹,而且是一个可以自行移动、数次爆发的炸弹,其对人身造成的伤害可以是轻伤、重伤甚至死亡,所以其危险性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危险方法相当,且对公共安全构成了较大的威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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