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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检察院讯问嫌疑人时是否要录音、录像
释义
    1、要录音、录像。人民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将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情况应当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记明笔录。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八十七条
    一、法定可以选择的订立遗嘱的方式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二、绑架罪需要什么证据
    认定绑架罪需要以下证据:
    1、物证
    (1)实物:主要包括各类刀具、各类枪支、各类爆炸物、各类棍棒、麻袋、麻醉药物、酒(精)、车辆、船只、衣帽、鞋、勒索所得的款物(包括各种外币、人民币及各种实物)等;
    (2)照片。
    2、书证
    主要包括有关的信件、电报、遗书、欠条、收条、保证书、协议书等。
    3、证人证言
    主要包括鉴定人证言、目击人证言、伺案犯罪嫌疑人证言、街坊邻居证言、犯罪嫌疑人及事主家属证言、同学同事证言、亲友证言、交通工具司乘人员证言、被盗婴幼儿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证言、基层自治组织工作人员证言,以及其他知情人的证言等。
    4、被害人陈述
    主要表现形式为询问被绑架人及事主的询问笔录及有关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主要表现形式为讯问笔录及有关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6、鉴定结论
    (1)法医鉴定,主要包括死亡鉴定、重伤鉴定、轻伤鉴定、血型鉴定(包括对血衣和血迹的鉴定)等;
    (2)痕迹鉴定,主要包括对指纹、足迹、刀痕、枪弹痕迹等的鉴定;
    (3)文书鉴定;
    (4)物品鉴定,主要包括对毛发、犯罪工具、赃款赃物等的鉴定;
    (5)精神病鉴定,主要指对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病鉴定;
    (6)其他有关鉴定。
    7、勘验、检查笔录
    (1)现场:主要包括现场范围、现场照片、现场勘查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2)物证:主要包括物证照片、物证勘查图,物证勘验、检查记录等;
    (3)人身:主要包括人身照片、人身检查笔录等;
    (4)尸体:主要包括现场勘查图、现场尸体照片、尸体勘测验、检查笔录等。
    8、视听资料
    主要包括有关的录音、录像资料及照片、微机数据库等。
    9、其他证据
    如退赃记录、起赃笔录、收缴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绑架罪在取证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证明绑架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如证明被绑架人被暴力劫持、被威胁、被麻醉、被强制或被骗至非法关押地点、被非法拘禁、被剥夺人身自由、被虐待、被伤害、被杀死等能够证明绑架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
    (2)证明绑架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所为的证据。
    如证明犯罪嫌疑人直接或间接地策划、实施或指使他人策划、实施绑架他人的证据;
    证明犯罪嫌疑人直接或间接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等方法绑架他人的证据;
    证明犯罪嫌疑人直接或间接非法剥夺被绑架人人身自由、虐待被绑架人、伤害或杀死被绑架人的证据;
    证明犯罪嫌疑人直接或间接的与被绑架人的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取得联系,要挟被绑架人的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交易条件或接受交易条件的证据等。
    (3)证明犯罪嫌疑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这主要包括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身份证、户口簿、出生证明、工作证、学生证等证据以及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精神正常的法医学鉴定材料等。
    三、审查起诉流程
    1、审阅案卷材料
    办案人员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地审查侦查机关或刑事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是否齐备,有无《起诉意见书》、证据材料和其他法律文书。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和被搜查过,审查有无搜查证、拘留证和逮捕证。然后仔细阅读起诉意见书,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犯罪性质和罪名以及要求起诉的理由,详细审阅案卷中的证据材料,按照法定审查起诉的五项内容,逐项进行审查。发现疑问,可以向侦查人员询问。审阅案卷要认真细致,并应制作阅卷笔录。
    2、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这是人民检察院核实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必需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还有助于直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态和悔罪态度,为其提供辩护的机会,倾听其辩解理由。因此,讯问犯罪嫌疑人意义重大,必须依法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讯问只能由检察人员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检察人员在讯问时不得少于2人,并且首先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然后根据犯罪嫌疑人的陈述情况和阅卷确定复核证据的重点,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让其回答。除对质以外,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并注意做好笔录。
    3、听取被害人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意见。最高检《规则》第365条规定,对于无法直接听取被害人意见的,可以通知被害人提出书面意见,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办案人员直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通过询问被害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核实其他证据;二是情趣被害人关于案件1处理的意见以及对惩罚犯罪的要求,告知被害人有权就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听取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最高检《规则》第365条规定,直接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有困难的,可以通知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的,应当记录在案。因此,听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委托人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必须程序,对相关口头意见应记录在案,对相关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5、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在提起公诉阶段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者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了罪行或同案人,需要补充进行有关专门调查等工作的一项诉讼活动。补充侦查的目的在于查清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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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6:3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