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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金山区劳动仲裁在什么地方
释义
    申请劳动仲裁应当去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省、市、县均设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机构),设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部分市或县区在街道乡镇设有仲裁分庭。仲裁案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管辖。可在各地仲裁机构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网站,或者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网的“各地仲裁快速指引”专栏查询各地仲裁机构受案范围和申请指南。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四、申请仲裁需提交的书面材料
    (一)仲裁申请书: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原籍、现住址、联系电话、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地址和联系电话)、具体的仲裁请求及金额、事实和理由。申请书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需由申请人本人签名(如有代笔人需注明)。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作为仲裁文书送达地址,如实填写并及时提交《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如地址变更的须及时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因申请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机构、申请人本人或者申请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二)证据材料:包括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复印(复制)件及证据清单,证据及证据清单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三)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个人的:
    (1)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一份,并提供身份证明原件核对;
    (2)如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仲裁,需提交申请人和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并提交原件核对,另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公民代理的还需提交委托方与受委托方签订的不收费协议原件一份;
    (3)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可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并需提交员工代表推举书原件一份;
    (4)被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企业注册资料一份(一个月内有效)(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济信息中心查询,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或登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打印并提供打印件一份;
    (5)被申请人为事业单位的,需提供登记资料原件一份(省事业单位改革服务局地址:天河区天河路13号润粤大厦);
    (6)被申请人为其他单位的:需提供其管理机构出具的登记资料原件一份(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国家机关除外)。
    申请人为单位的:
    (1)提交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等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一份;
    (3)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4)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五、省仲裁院办理程序、办理时限
    (一)接收审核申请材料。接收审核申请人申请材料,对符合规定的材料当场收件并出具收件回执,对需要补交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以申请在立案前先行调解。
    (二)审查受理及组庭。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或不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受理的,送达申请书副本及应诉通知等材料给被申请人,并将仲裁庭组成情况及开庭时间和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申请延期开庭的,应在第一次开庭三日前书面提出请求。
    (三)接受答辩。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被申请人提出管辖异议或仲裁反申请的,须在答辩期内提出。被申请人应按举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提交相关证据。
    (四)庭前调解。仲裁调解是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最便捷高效的方式,有利于当事人减少成本支出和节省时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也更有利于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当事人愿意庭前调解的,安排调解。双方庭前达成调解协议的,申请人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出具《劳动人事仲裁调解书》,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审理。庭审程序:申请与答辩、调查质证、辩论、调解或裁决。
    (六)结案。仲裁院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的可延期十五日,因出现案件处理依据不明确而请示有关机构,或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结论、公告送达及其他需要中止事由导致案件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内。调解或裁决结案的,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调解书或裁决书;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向申请人送达同意撤回仲裁申请通知书,向被申请人送达撤回仲裁申请通知书。
    (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不收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 【仲裁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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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1: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