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报案材料的内容一般包括:报案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住址, 身份证 号,电话号码等基本信息。案件内容,案件发生过程,例如何时何地被何人所伤,所抢等,同时在报案材料的最后还要注明写明所述完全属实,如有虚假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最后签字、按指印,报案日期。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规定: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 犯罪嫌疑人 ,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 2、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控告。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都应该接受。 4、对于不属于自己 管辖 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法律客观: 报案(offensereport/registrationofdamage)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包括被害人)将发现的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机关报告的行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都应该接受。《刑事诉讼法》还规定报案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例子:(关于王某、吴某相互勾结涉嫌诈骗犯罪的报案材料)范本如下:报案人:白某,女,1972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市XX公司职工,住XX市XX路XX号院。联系电话:131XXXXXXXX犯罪嫌疑人:王某,男,1972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XX市XX县XX乡XX村。犯罪嫌疑人:吴某,男,1979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址河南省XX市XX县XX乡XX村,电话:137XXXXXXXX。一、王某虚构借款事实,隐瞒真相,恶意诉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意图骗取十三万巨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王某于2007年3月27日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起诉我(报案人),要求我返还借款十三万元。我深感惊讶!到现在为止,我根本不知道此人是谁,怎么谈得上向其借款?诉状中所称我为了做生意急需用钱更是无中生有,我有自己固定的工作,哪有时间和精力去做生意?我自己有稳定的收入,又天生不会做生意,干嘛要借巨款去冒险?况且,要借钱的话,我有父母、哥哥,还有那么多亲戚,都很富裕,我会向一个无亲无故的人去借钱吗?另外,如果约定利息为一分,为什么不在欠条上注明,反而要口头约定?王某虚构借款事实,欺骗法院,意图诈骗十三万巨款,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二、王某受吴某指使,合谋诈骗。吴某一定与王某有着不可告人的“约定”,王某据以起诉的欠条一定来自吴某,因为我曾因离婚之事而给吴某签写过一张十三万的欠条。事情经过是这样的:我与吴某有短暂的婚姻,由于结婚前未给家人打招呼就唐突地办理了登记手续(2006年1月11日办的结婚证),这桩婚姻遭到了全家的反对,家人以要断绝亲情关系要我与吴某离婚,迫于维护家庭关系,不想失去亲情,我就与刘协商办理离婚的事,当时只想在形式上与刘离婚,刘要求说:“你给我打个借条,以证明你不是真想离婚,以后还会和我在一起。”我未加思索便说:“可以啊,打多少?10万行吗?”他说:“10万不太像,加个零头,13万吧。”出于玩笑心理我就按他的要求出具了一张13万的欠条。(具体日期我记不太清楚,可能是在办离婚手续当天打的)我们于2006年2月17日办了离婚手续,这样我们在结婚一个月多月后就离了婚,离婚后我们还在一起生活。十几天后(2006年2月29号)我对打欠条的事后悔了,就向他索要欠条,刘以欠条丢失为由不给。我说:“如果丢了你给我打张收到条吧,不然我们现在就分手。”他就在当天亲笔给我书写了一张收到还来欠款13万的收条,上面签了他的名字并用右手的食指按了四个手印。没几天,他故意让我发现了那张“欠条”,又故意在我面前把那张“欠条”当场撕掉。以此为由让我将收到条还他,我想他不会那么卑鄙的会留一张真的欠条吧,所以就把原件还给了他(我复印了一张,复印件见附件1),他当场销毁。在与刘后来生活的几个月期间,发现他懒惰,并且不务正业,负债累累,于是在2006年的8月份和他结束了同居关系。这时,他打电话给我让我和他和好,遭到了我的拒绝。他就在2007年的1月底拿欠条的事威胁我,并且找律师(好象叫“小辉”)和我协商这13万欠条的事,因为借款事实根本不存在,所以我拒绝调解。后来我打电话给他,却找不到。2月份的一天,他主动的给我打电话,我想知道他的想法,所以就用手机对通话进行了录音(见附件2),该录音可以证明“欠条”的事是发生在我和吴某之间的,跟王某没有任何关系,另外借款也是不真实的。2007年4月10日我接到法院的传票,才知道吴某以这张欠条的原件与王某合谋,以王某的名义共同诈骗我的巨额钱财,因为如果以他自己的名义任何人也不会相信他可以拿出13万给我(据我所知我们结婚前他已经欠了他舅舅、他姑姑、他朋友尚XX、还有他们村里的很多人多少不等的欠款,可以说早已负债累累,哪有钱借给别人啊)。以上事实证明吴某与王某虚构借款事实,隐瞒事实真相,以非法占有巨额财产为目的,意图欺骗法院,骗取巨额财产。这是吴某与王某的阴谋,是他们狼狈为奸,合伙诈骗的犯罪行为,请求贵局将二人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以及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此致XX市公安局XX区公安分局报案人:白云(本人签字)200x年X月X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