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收养和领养有什么区别? 领养与收养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只是称谓不同,领养又称“收养”,指通过合法手续,自愿把别人所生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孤儿,收作自己的子女来抚养。在旧中国,领养是为了“传宗接代”,“祭祀祖先”,“养儿防老”。新中国也允许领养子女,其目的是抚养和教育下一代。 二、收养有哪些类型 收养有如下类型: 1.完全收养和简单收养 完全收养是指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解除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养父母养子女间发生等同于父母与婚生子女关系。 简单收养也称不完全收养,是指被收养人在与收养人建立父母子女关系的同时,与其生父母之间仍然保持父母子女关系。 2.共同收养和单独收养 共同收养是指夫妻双方收养子女的行为。 单独收养是指收养人为一人的收养,这主要是指无配偶的收养。 3.有效收养和无效收养 有效收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收养。 无效收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收养登记审批程序收养登记审批程序件,不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收养。 三、收养有哪些效力 收养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效力: 1.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2.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3.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4.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5.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6.违反民法典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__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