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洲打工染重病雇主应适当担责 |
释义 | 冯某在非洲安哥拉工作期间身染重病死亡,所患疾病与工作地点和工作环境具有较大关系。今天,本网从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获悉,该案已经审结。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冯某雇主的北京某建材有限公司应当对雇员冯某因病死亡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2008年5月,冯某与被告北京某建材有限公司签订出国工作协议书,约定冯某作为被告在非洲的一个国家安哥拉施工期间的翻译,工作期限为一年。签订协议后,冯某即按照协议赴安哥拉工作。2008年7月,冯某在安哥拉工作仅仅一个月后返回济南,随即出现精神萎靡不振等症状。2008年7月15日,冯某开始出现高热并被紧急送往山东省立医院,经检查,冯某患恶性疟疾,并于7月18日死亡。冯某的父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补偿金439780元、丧葬费19933.50元、抢救费6452.20元、被赡养人生活费1933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709505.7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的经常居住地为山东省济南市,根据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证据,证明该地已经多年没有此种疾病,1986年后济南市报告的恶性疟疾均为国外输入性病例,且冯某所处的工作环境属于恶性疟疾流行地区,故可以认定冯振洪系在国外工作期间感染的恶性疟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死者冯某系在工作期间感染恶性疟疾,且众所周知此种疾病具有较高的传染性,故死者冯某感染该病与其工作环境具有较大关系,结合本案实际,即遭受人身损害不仅指遭受外力侵害,还应当包括由于外在工作环境导致的雇员感染疾病,并且雇员在该种工作环境下工作患此种疾病的几率相比于在其他工作环境下工作患此种疾病的几率显著增加。本案中被告未尽到告知义务并采取相应预防措施等义务,故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北京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抢救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42612.71元。 一、临时雇佣关系发生事故如何处理 需要支付相应的赔偿。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虽然是临时雇佣,但也符合雇佣关系,可以按照工伤赔偿标准进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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