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义务消防队人数要求 |
释义 | 根据《义务消防队组织办法》: 第六条_义务消防队编队原则:一级消防重点保卫单位,义务消防队员人数不少于本单位总人数的30%;二、三级消防重点保卫单位,义务消防队员人数不少于本单位总人数的20%;其它单位,总人数千人以上的按10%的比例建队,总人数千人以下的,按15%的比例建队,做到单位有义务消防队,车间、班组有义务消防组,工作岗位有义务消防员。 第七条_本单位义务消防队员在150人以下的,成立义务消防队;队员人数在150至500人的,可以成立义务消防大队,下设若干个队;队员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可以成立义务消防支队,下设若干个大队。 第八条_义务消防队设队长、副队长若干人,并编成防火、宣传、灭火、疏散、破拆、警戒等分队或小组。 第九条_义务消防队员应是热爱消防工作,身体健康,年龄在18至45岁的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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