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民法典关于善意第三人的概念是什么 善意第三人,即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 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二、善意第三人可以是抵押权人吗 善意第三人不可以是抵押权人。 善意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债权人,无法成为抵押权人。 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三、善意第三人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将其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合理对价、公示),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下列成立条件: (一)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 (二)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 (三)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四)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 (五)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三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