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警察有没有权力把人的包抢过去搜 |
释义 | 1、刑事诉讼法136条规定,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拘留、逮捕过程之中,遇有紧急情况,可不另用搜查证进行搜查。因此,如果问题所描述的警察出示了搜查证,则属于合法搜查。在其执行拘留、到不过程之中,因突发紧急情况,有必要的情形下,可以不出示搜查证搜查嫌疑人。如果并非上述情形的,涉事警察属于违法搜查他人身体,会被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2、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案(第245条)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搜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A.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B.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C.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场所非法搜查的;D.3次以上或者对3人(户)以上进行非法搜查的。符合上述情形的,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依据刑法245条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条追究行政违法责任。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4、受害人可以要求涉事警察及该警察所在的公安机关公开道歉。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36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45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40条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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