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公司可以销售给总公司吗 |
释义 | 可以,分公司销售货物给总公司,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 一、分公司也可以作为原告吗 1、能。2、分公司只是总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名义从事活动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财产,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所牵涉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是分公司是可以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的,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是我国为了方便其诉讼,在符合一定程度下也赋予其诉讼权利能力。 二、分公司是否有法人 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分公司的特点如下: 1、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包括在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2、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分公司不是公司,其设立不需要按照公司设立程序设立,只要简单的注册和业务程序就可以设立; 4、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和董事会; 5、分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因此,要区分一个公司是否属于分公司,可以从上述特征来区分,而不是简单地区分名称。 三、分公司债务由谁承担责任 分公司债务由总公司承担责任,诉讼时可以将总公司和分公司一并列为被告。分公司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和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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