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对食品的抽查检验的要求是: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2、需要购买抽取的样品; 3、需要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付费; 4、不能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等费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 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 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第一百一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 对抽查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进行检验。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