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仲裁法 规定一般 经济纠纷 的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除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规定的几类特殊 劳动争议 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劳动争议的裁决一般不是终局的,法律规定仲裁这一程序,主要是考虑到这类纠纷的处理专业性较强,由一些熟悉这方面业务的人员来处理效果比较好,有利于快速、高效地解决纠纷,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法院的 诉讼 压力,节约了审判资源。 综合上面所说的,因发 年终奖 而从 工资 里面扣这种做法完全就是违反了我国的 劳动法 ,而且此行为,也会承担法律的责任;用人单位不能因任何的原因来扣除劳动者的工资,因此,劳动者就可以直接向劳动部门举报,或者可以直接向法院进行起诉。 法律客观: 《劳动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