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方式有两种,即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对协议离婚做出了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协议离婚省时省力且经济,在协商一致时,夫妻双方一般更愿意选择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对离婚诉讼做出了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在达不成离婚意愿时,或双方不愿回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登记时,双方可以选择到法院起诉解除婚姻关系。注意,我国法律并没有“自动离婚”的规定,因感情不合分居满2年,是离婚诉讼当中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但不能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