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展社区养老的原因是什么 |
释义 | 社区居家养老的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不仅可作为传统家庭养老的重要补充,而且能够满足老年人更高层次的养老需求: 1)社区居家养老能够解决空巢老人、独居老人的实际困难。例如,建立相关社会养老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使老年人能够就近就医或足不出户享受医疗服务; 2)社区老年人可以享受到保健、卫生、心理援助等更加多元化的养老服务,从而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及幸福感;3)社区居家养老符合传统家庭养老的观念和习惯,保留了老年人固有的生活方式,不仅有利于尊老敬老文化的传承,增进老年人的归属感和安全感,同时也可以降低养老成本,减轻养老负担。 4)社区居家养老也避免了大规模基础设施的投资和建设,能够节约社会成本,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荷兰政策测算:机构养老每位老人年均平均花费64000欧元,居家养老年均19000欧元,不到前者1/3。 社区居家养老不仅仅是中国主要的养老模式,也是全球的主要养老模式。从养老意愿来看,据调查数据显示,选择居家养老的老年人占老年人总数的比例为:英国95%,美国96.3%,瑞典96.2%,日本98.6%,新加坡94%,泰国72.2%。而机构养老比例较低,英国为4.6%,美国为3.7%,瑞典为4.8%。 由此可见,居家养老作为当前国际老年社会服务的输送方式和社会工作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已经得到普遍的应用和重要的发展。丹麦目前全国有15.5万老人在家享受居家养老,约占老年人口15%,只有4万左右老人住在养老院,平均年龄82岁以上,居家养老模式不仅在丹麦,也在欧洲其他国家备受推崇,重要原因是居家养老成本比机构养老低很多,荷兰政策测算:机构养老每位老人年均平均花费64000欧元,居家养老年均19000欧元,不到前者1/3. 在中国,社区居家养老作为新兴的养老模式,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这一养老模式在广东已经开始试点并卓有成效。但是社区居家养老作为一种新型的养老模式各方面还不完善,主要在于服务对象、服务人员、资金来源、评价标准、政策不完善这几个方面。社区居家养老的实施要求建立健全社会化的养老服务体系,这对公共养老服务发展水平要求较高,而现阶段我国大部分地区由于受经济等因素限制,高质量的社区居家养老很难实现,但是仍然在不断发展和摸索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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