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籍消极冲突如何解决 |
释义 | 国际通行做法: 无任何国籍的当事人,多以其住所地所在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若无住所或无法确定其住所,则以其居所所在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中国在消极冲突上与国际基本保持一致,但是在住所的认定上稍有差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3条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一、国籍积极冲突如何解决 对于积极冲突,国际上和中国有不同的做法。 国籍冲突,是指由于各国国籍法规定的不同而导致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或无国籍的法律状态。双重国籍和多国国籍称作积极的国籍冲突,无国籍称作消极的国籍冲突。国籍的冲突造成管辖上的许多麻烦,致使诸如服兵役、纳税以及外交保护等问题难以解决。各国可以通过国内立法,国际条约等方式消除国籍的冲突。 国际通行做法: (1)具有多国国籍,若有一个国籍是内国的,以内国籍为准; (2)若多个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有三种做法:A.以当事人最后取得国籍为准;B.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国国籍为准;C.与当事人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3)对多个国籍不做内外区分,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中国相关规定: 大陆法系:通常以国籍为属人法的连接点; 英美法:通常以依据为属人法的连接点。 我国采用:住所与国籍相一致原则或最密切联系原则。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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