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2、必须报关离境,对出口到出口加工区货物也视同报关离境;3、必须在财务上做销售;4、必须收汇并已核销。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在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时,应同时附送下列纸质凭证:(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提供出口货物的出口发票;外贸企业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统开具的,退税部门应要求外贸企业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三)出口收汇核销单。对外贸企业自一般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外贸企业向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具体规定另行通知);但对外贸企业购进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和自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等其他尚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货物,还须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