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联合国宪章》将联合国的宗旨规定为四项: (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为此采取有效的集体安全措施,防止和消除对和平的威胁,制止侵略和对和平的破坏;用和平方法按照正义和国际法原则调整或解决可能导致破坏和平的国际争端或情势。 (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在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和自决原则基础上,各国人民都有权自主选择自己的政治社会制度。 (3)促进国际经济、社会及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促进和鼓励对于一切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 (4)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通过会员国之间的协商,联合国应当成为协调各国活动的中心及进行国际合作的重要场所。 联合国之宗旨为: 一、 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法律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一条 联合国的宗旨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