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的效力有哪些 |
释义 | 债的效力,是指为了实现其内容由法律赋予债之当事人及其他人所的拘束力。债之效力,从它的目的来看,可以认为是为“实现给付或填补给付利益”而发生的效果,广义上包括债之履行效力和不履行效果,狭义上仅包括债的不履行效果。债的效力最重要者为给付的强制执行与利益的损害赔偿。强制执行除以物的交付为标的之外就是命令债务人为金钱给付,而且损害赔偿也多以金钱填补,所以民法债之效力结局归于金钱之给付。 1、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所谓债的对内效力是指债之关系对债权人和债务人所具有的拘束力。债的对内效力又可以分为积极效力和消极效力。所谓债的积极效力是指债之关系对于债权人的效力,也即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所谓债的消极效力是指债之关系对于债务人的效力,即债务人为了满足债权而应负有的义务。所谓对外效力是指债之关系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所具有的拘束力。 2、债的一般效力和特殊效力 债的一般效力是指一切类型之债均具有的共同效力。债的特殊效力是指仅某些类型之债所具有的效力,如双务合同之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等即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债的效力又称“债的法律效力”。基于债的关系而发生的法律上的拘束力。债的关系一经成立,债务人就有义务应债权人的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因债的履行或不履行而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债的效力可以分为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两方面,前者指债权人和债务人相互间的拘束力;后者是对当事人以外的人的拘束力。又可分为普通效力和特别效力。普通效力又称一般效力,即各种债都具有的效力,主要包括:债因履行而实现,债务人的义务随之消灭;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的责任因此而减轻;请求强制执行;损害赔偿;债权人有代位权;债权人有撤销权等。特别效力又称特殊效力,即不同的债所特有的效力,包括:完全的不返还或加倍返还;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同时履行的抗辩或拒绝先为给付;相对人免除或减少对待给付;请求权让与的抗辩;减少给付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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