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服务期内可以借调吗 |
释义 | 考上公务员五年内,试用期满之后,调动到任意一家行政机关,都属于不脱离行政机关,均可以视为不违反《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大学生在三支一扶服务期内,是可以借调的,但借调期间一般是不计入服务期限的,如果服务时间累计不满一个服务周期的,不享有优惠政策。 一、公务员的录用原则有哪些? 1、公开原则。 公务员的录用必须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录用政策和原则公开;需要录用公务员的部门、岗位及录用人员数量公开;报考的资格条件公开;招考的方法和程序及时间公开;考试的成绩、录用的标准和结果公开,以接受社会监督。 2、平等原则。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要符合规定资格条件,均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报名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任何人都不得因家庭出身、个人成分、性别等非个人德才等素质问题,受到歧视或享有特权。公民是否参与公务员录用的竞争或出任公职,是一种权利,不是义务,可以享受,也可以放弃。 3、竞争原则。 报考者能否被录用,取决于本人的政治、业务等素质。国家机关通过法定方法和程序,对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文化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等,进行考试考核,并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和考核结果,择优录用。符合条件的国家公民可以凭自己的素质参加竞争,优胜者方可进入公务员队伍。 4、法制原则。 公务员录用的标准、录用的方法和程序等都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规定,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都必须遵守。符合规定条件的公民经过考试考核合格后,与国家建立公务员权利和义务等法律关系。这种关系一旦建立,就受到国家法律的保障,非法定理由和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消灭。 5、德才兼备原则。 决定报考者是否被录用,要从德和才两个方面来全面衡量。 二、行政职务关系的消灭 1、调任:调任分“调入”和“调出”两种情况。能引起职务关系消灭的调任,是指公务员调出行政机关任职。2、开除:开除属于行政处分的一种,是对严重违反公务员纪律的人员的制裁,这种制裁以解除职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3、辞职辞退:辞职是公务员主动要求解除与行政机关的职务关系,离开公务员队伍的行为,辞退是行政机关在公务员出现法定辞退事由时,依照法定程序,解除与公务员职务关系的行为。辞职辞退均能导致职务关系的消灭。4、退休:指公务员因达到法定年龄或丧失工作能力而离开公务员队伍的行为。退休人员已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不再担任行政机关职务,职务关系也因此消灭。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直接影响职务关系内容的状况。而职务关系内容的如何,不仅与公务员自身利益紧密相关,而且也是我们分析公务员行为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三、劳动合同,服务期限与赔偿的规定 劳动法与其他法律不同的地方之一是,除了法律法规政策特别规定的外,以合同当事人约定为主。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有法定从法定,没有法定从约定,没有法定也没约定的,在发生争议时根据事实来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 规定的三个条件,“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特别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这一点,可以用于绝大多数被招聘来的职工,几乎可以适用一切人。也就是用人单位可以要求与所有的职工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限。约定服务期限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职工随意的跳槽。如果仅仅规定服务期限而没相应赔偿的规定,那么如果职工违反了服务期限的规定。因此,在规定服务期限的同时,应当约定违反服务期限提前跳槽的赔偿。 有关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限的问题上,提醒劳动者注意: 1、从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来说,既然你约定对方的服务期限义务,那他应当享受对等的权利。在这个问题上,有两种看法,一种是在劳动者遵守服务期限规定的期限内,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济补偿,比如每服务一年给予一定数量的特别津贴。还有一种看法是,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三种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和赔偿的规定,是因为上面的三项事情可以看作用人单位的已经完成了自己的义务,劳动者已经享受了权利,所以在规定服务期限的约定时,用人单位不必再承担其他的义务。 2、关于服务期限的长短。由于《条例》没有对服务期限约定的长短作出规定(而对试用期就有规定),因此从理论上讲,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多长,多短都可以。 但是有2点也有注意,一是《条例》第五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协商一致和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讲得已经明确了,但是劳动关系是属于民事关系的范畴,因此不得违反“显失公允”的原则。 显失公允”就是非常明显失去公平、公正、合理。比如有一单位规定对由单位出资参加培训,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员,必须再为单位服务20年,违反则赔偿20万元;中级职称的服务10年,违反则赔偿10万元。像这样的规定就“显失公允”了。二是服务期限是不是越长对用人单位越有利呢?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之所以要规定服务期限,是为了留住人才,防止人才的随意跳槽。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单纯的用惩罚性的赔偿来约束人才的跳槽,其作用也是有限的。它也只能对一般人才起作用,对那些高层次的、特别是顶级人才没有太大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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