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用电补贴从什么时候开始?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居民电采暖 执行范围。省发改委鼓励省内居民利用谷段低价电取暖,不具备城市集中供暖和天然气分户采暖条件,采取低温辐射电热膜、低温发热电缆、非储热储能式电锅炉、固定式电取暖器、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等环保节能用电设备供暖用电。新增用户由用户申请、电网企业认定后执行,原有用户由用户自行选择、电网企业调整执行。 时段划分和电价标准。低谷时段延长2小时,为每日22:00至次日8:00,用电价格在对应居民生活用电平段目录电价标准基础上降低0.20元/千瓦时;其它时段为每日8:00至22:00,用电价格在对应居民生活用电平段目录电价基础上提高0.03元/千瓦时。期间不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 执行时间。自当年11月1日起至次年3月底结束(以下简称“供暖年度”,下同),具体以县(市、区)集中供暖时间为准。年内其他月份按现行电价政策执行。 二、非居民电采暖 执行范围。企事业单位办公、商业等非居民用户采取低温辐射电热膜、低温发热电缆、非储热储能式电锅炉、固定式电取暖器〔随房屋建设配套)、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等环保节能用电设备供暖用电。新增用户由用户申请、电网企业认定后执行,原有用户由电网企业甄别后调整执行。 时段划分和电价标准。低谷时段延长2小时,为每日22:00至次日8:00,用电价格按照一般工商业用电谷段目录电价执行;其它时段为每日8:00至22:00,用电价格按照一般工商业用电平段目录电价执行。期间不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 执行时间。自当年11月1日起至次年3月底结束(以下简称“供暖年度”,下同),具体以县(市、区)集中供暖时间为准。年内其他月份按现行电价政策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十八条 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 电网运行应当连续、稳定,保证供电可靠性。 第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六条 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