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您好,关于是否有挽回余地,那么需要看您老婆对于离婚的态度。因为第一次起诉已经判决不准离婚,对于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无新情况、新理由,判决生效后需要再等六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 换句话说,从收到不准离婚的判决书后,您最少还有六个月的时间来挽回女方。如果您是在北京,第二次起诉至开庭一般也还需要几个月的时间。结合女方的情形,您可以想办法进行挽回。如果实在无法挽回,因为您婚内存在家庭暴力的行为,如果女方在离婚时提供相应的证据,作为无过错一方,还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