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住房困难户标准 |
释义 | 住房困难户标准: 1、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2、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 3、未享受过房改等福利分房。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部分基地对一些非在册人口制定了居困人口引进政策,符合一定条件的在册人口配偶、子女也可能在居住困难审核中被认定为居困人口。另外,由于居困人口不要求实际居住,对他处福利住房的情况并不溯及5年之前,实践中往往有未实际居住,且曾享受过福利性住房待遇的人被认定为居困人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三年内因购买、修建或装修住房(必要的维修除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拆迁安置购买、修建房并进行简单装修的除外); 2、好逸恶劳,有承包田(地)且有劳动能力但不耕种的; 3、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行为或者进行高消费文娱活动的; 4、家庭拥用非生活所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如汽车、奢饰品及贵重饰品的; 5、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6、弄虚作假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六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重新核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