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矿权与采矿权的法律性质分析 |
释义 | 本文讲述了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区别。探矿权是指在矿产资源调查、勘探阶段的权益,具有查明矿产资源类型、储量、矿种等信息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阶段的权益,具有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并获取相应经济利益的权利。采矿权是指采矿企业在开采矿产资源的活动中,依据法律规定对矿产资源所享有的开采、利用、收益和管理的权利。同时,中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 法律分析 一、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区别在于: 1. 探矿权是指在矿产资源调查、勘探阶段的权益,具有查明矿产资源类型、储量、矿种等信息的权利; 2. 采矿权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阶段的权益,具有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并获取相应经济利益的权利。 2、采矿权是指采矿企业在开采矿产资源的活动中,依据法律规定对矿产资源所享有的开采、利用、收益和管理的权利 二、一个是勘查一个是开采,其性质有所不同,中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 结语 探矿权和采矿权在矿产资源调查、开发利用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两者权益不同。探矿权具有查明矿产资源类型、储量、矿种等信息的权利,而采矿权则是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阶段的权益,包括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并获取相应经济利益的权利。在中国矿产资源法规定下,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因此,探矿权和采矿权在矿产资源利用过程中具有不同性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正):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第十二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正):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二十八条 矿床勘探报告及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照国务院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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