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驾驶证掉了不能开车上路。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与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法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后,不得驾驶机动车。如果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期间开车上路,其行为虽不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处理,但仍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即依照“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情况进行处罚。驾驶证丢失后,应当及时去车辆管理所办理补发手续,对于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在一日内补发。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对于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在三日内补发。 驾驶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驾驶证的补办业务。代理人申请办理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