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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解散诉讼中股东第三人的地位
释义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公司应为被告。如果原告将其他股东一并起诉,法院应告知其变更为第三人。如原告拒绝变更,法院应驳回其对其他股东的起诉。原告应通知其他股东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以共同原告或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法院应准许。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以公司为被告。若原告将其他股东一并诉讼,人民法院应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如果原告坚持不予变更,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对其他股东的诉讼。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应通知其他股东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公司法》第二十条
    ?【股东禁止行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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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6 14:1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