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业主不可以拒绝物业服务。 物业管理不是为一个人服务,是一种公众服务。而物业服务的受众也不是某一个具体业主,而是整个物业项目的全部业主。因此,业主个人不能选择接受或不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对于是否采取物业管理,采取哪种管理方式,选取那家物业公司,都不是单一业主能决定的事宜。但是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一旦通过决议,即使最终决议和自己的意见相悖,也必须服从。 当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或已形成事实合同后,业主方不能擅自终止合同,不能单方拒绝履行自己的交费义务。 物业公司如果服务不合格,要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