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消费者选择中介公司提供服务前应查看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必要时可以向工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查验;(二)对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要认真审查,如发现有不公平之处应及时提出,并要求改正;(三)全权委托中介公司卖房的,应明确委托权限和违约责任,并认真审查中介公司代签的合同及核查所有手续,以防隐瞒价款等行为;(四)对于房产中介方的广告、店堂招贴等宣传资料上,凡标明符合合同要约要件的内容,均视为合同的附件,一并写入合同中,以此约束对方;(五)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购房者应当亲自办理,这样房产买卖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才有可能被发现并及时解决。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条《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条件,实施收费的; (二)违反收费管理权限,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收费的; (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超越收费时限收费的; (四)违反已签定的协议(合同)实施收费的; (五)违反自愿原则,与行政机关或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联合下发文件或协议,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购买指定产品或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的; (六)公证性的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服务成果收费的; (七)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的; (八)违反规定相互串通,垄断或操纵服务市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九)违反规定搞不正当价格竞争,以低于本单位服务成本收费的; (十)其它违反本规定的收费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