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安江禁渔期关于钓鱼的规定 |
释义 | 歙县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昌源河、街源河、布射河水域及实验区布射河口至街口断面水域和新安江王村至浦口段水域属禁渔区,禁渔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不得从事捕捞活动,不得垂钓,不得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歙县关于钓鱼管理问题? 禁钓鱼种包括种质资源保护品种:尖头_(又名木叶鱼)、光唇鱼(又名石斑鱼)、宽鳍_(又名红翅膀);水质保护品种:鳙鱼(又名黑鲢)、鲢鱼(又名白鲢)。 禁止以下垂钓行为:使用船只、浮排等设施离岸垂钓的;使用有毒有害及污染水质饵料垂钓的;在桥梁、交通要道、港口、渡口、码头、_坝等存在安全隐患水域垂钓的;一人两杆或多杆、一杆两钩或多钩的;使用笼子钩、联体钩、串钩等钓具垂钓的;使用探鱼仪、鱼枪、弓弩等装备辅助垂钓的;使用灯光诱钓方式垂钓的。垂钓人员应当放生幼鱼和禁钓鱼种,每日垂钓渔获物不得超过10尾或者5千克,垂钓渔获物不得流入市场;应当保护好水环境和花草树木,随身带走饵料包装物等垃圾。县农业农村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依法查处。 总结:歙县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昌源河、街源河、布射河水域及实验区布射河口至街口断面水域和新安江王村至浦口段水域属禁渔区,禁渔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 总结:禁渔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不得从事捕捞活动,不得垂钓,不得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家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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