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北京市供暖通常在每年的11月15日至来年的3月15日期间供应。但具体各小区和楼房停暖时间可能存在差异,需以当地物业通知为准。 根据国务院《居民采暖管理条例》,居民采暖期限原则上为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不得超过170天。同时,各地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供暖期进行调整,以适应当地气候特点、资源情况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北京市长期以来遵循这一原则,并规定具体停暖时间需要与当地物业进行协商确定,以保障用户正常使用和安全。 如果在供暖期外还需要取暖怎么办?如确有取暖需要,用户可采用自采自用方式,或者通过电扇、空气加湿器等其他类型的取暖设备进行取暖。但需要注意安全防范,如避免使用失火隐患较大的燃气取暖器等设备,切勿私拉乱接电源线路或者使用不合格产品等。 北京市一般采取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期间供应供暖方式。为保障用户正常使用和安全,各地政府可进行相应调整,并与物业等相关部门配合协商确定具体停暖时间。用户如需要在供暖期外取暖,需注意设备选择和安全防范等方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采暖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居民采暖期限应当在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期间,不得超过170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