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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邵阳市文明行为条例规定
释义
    文明是城市进步的标志,是城市发展的灵魂。近年来,邵阳市大力开展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人民群众文化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不断提升,社会文明建设不断向纵深推进。乱扔垃圾、在禁烟场所吸烟等传统不文明行为尚未清除,噪声扰民等新型不文明行为不断出现,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需要法治助力。
    根据邵阳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计划,邵阳市人民政府向邵阳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邵阳市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20年7月、9月、10月对《邵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三次审议。《条例》2020年10月29日经邵阳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1月27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邵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公民文明行为,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序良俗,树立新风正气,体现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的工作原则,坚持法治与德治结合、倡导与治理并举,发挥公民主体作用,形成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长效机制。
    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评估考核。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制定相关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落实各项文明行为促进措施。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引导等工作,可以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文明行为促进义务,结合实际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章程规定,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具有群体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国家工作人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公民应当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
    第七条 公民应当恪守社会公德,遵循公共场所文明礼仪,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举止文明,使用礼貌用语,轻声接打电话,不大声喧哗,不追逐打闹;
    (二)等候公共服务、使用公共设施、参加公共活动时依次排队,上下楼梯时靠右侧通行,乘坐升降电梯时先出后进,礼让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人员;
    (三)在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场所活动时,遵守场馆规定、服从现场管理,主动将手机等电子设备调至静音,避免对他人造成影响;
    (四)开展文艺表演、体育锻炼、商业展销等活动时,合理控制音量,不影响他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学习;
    (五)爱护公共设施,不侵占、损毁或者以不恰当方式使用公共设施;
    (六)遵守医疗场所规章制度,尊重、服从医务人员的指导和管理,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挟持医务人员;
    (七)遇有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盲目聚集、围观;
    (八)不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维护窗户、阳台等设施及物品的安全,防止高空坠物;
    (九)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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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21:4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