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新一轮机构改革的设计,防汛抗旱指挥部已从水利部门改到了刚成立的应急管理部门,防汛的职责也相应转移到应急管理部门;但水利工程设施管护、江河湖泊管理仍归水利部门。 199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05年7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太湖等流域机构,设立防汛办事机构,负责协调本流域的防汛日常工作。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 第四条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