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全隐患的治理可分为哪三步 |
释义 | 法律分析:隐患治理措施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二是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措施。 三是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资金。 四是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时限。 五是落实隐患排查治理预案。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安全生产隐患调查管理专项行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安全监督,监督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有必要根据地区,行业和实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明确界定分工,明确责任,落实。要认真落实政府行政主管责任制和企业法定代表制。各地区应采取措施,制定本通知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指导意见和区域安排,并落实到各生产经营单位和重点行业的其他有关单位,不得走死路。 (二)突出重点,强化督导。调查和管理隐患的特别行动应突出重点行业和高风险行业等领域的重点企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安全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 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政策,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预防能力。 (三)广泛发动,群防群治。要充分依靠和动员广大员工参与隐患的调查和管理。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紧紧依靠技术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知情权,参与和监督安全生产,全面组织员工,认真查找各种隐患,积极参与隐患管理。 (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各地区应以此隐患调查和管理专项行动为契机,推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和事故危害调查工作的深入开展,不仅要有效消除重大威胁的隐患。要安全生产,还要落实根本原因。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五)广泛宣传,舆论监督。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宣传这一隐患的调查和管理专项行动,加强对舆论的监督和群众的监督,揭露经过调查和管理的单位。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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