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程序法是严格属地的法,你在中国大陆法院起诉,如果法院受理,即属于被告就原告的特殊情况,那就适用中国大陆的民事诉讼法。如果不受理,要去香港告,适用香港的诉讼法。那么问题就变成了在中国大陆涉港澳台的诉讼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 第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批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告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三条 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