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官故意不认可证据,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部门举证。 如果提供的证据法官不采纳,在法院判决后,对判决结果有异议的情况下,可以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且如果法官采信不实证据,当事人可以向监察委起诉或者向检察院提起抗诉或者向最高法院或最高检察院申诉。或者在两年时效内可以申请再审,超过时效可以申诉。 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合理判决,是法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经过程和必要前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二、诉讼事实认定的方法主要有什么 1、依据证据直接认定案件事实; 2、依据现有证据推导出相关案件事实; 3、法官运用自由心证认定案件事实; 4、依据常理、公知认定案件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