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方针及原则 |
释义 | 法律分析: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坚持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运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领导,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推进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卫生、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公民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法律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条 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六)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八)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八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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