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考察材料包括: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法律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三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