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如果学生在校丧命是自杀,且自杀的原由和学校无关系,学校也履行了相应的职责,做法并无不当的,学校是不承受相应赔偿职责的,能够予以肯定的赔偿。如果学校无尽有安全管理义务,或者学生自杀的原由是因为学校或者老师惹起的,应承受相应的赔偿职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