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以物抵债具体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以物抵债是银行在无法以货币资金收回贷款时,为降低信贷资产风险,而收回借款人相应实物资产以抵偿债务的行为。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或质押权人依法拍卖或变卖抵、质押财产,并以变现所得优先受偿的,不属于以物抵债范围。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 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以物抵债的法律规定 1、法律中并没有以物抵债的描述,您可以看看担保法中抵押、质押的规定,是否是您要查询的内容。 2、法律没有禁止以物抵债,实际上这也是实务中存在的操作方式,但是如果涉及到交易过程中以物抵债的约定,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比如抵押登记问题,比如流质契约的问题等。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什么是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 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履行等问题的认定,应当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一般而言,除当事人明确约定外,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限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并不以债权人现实地受领抵债物,或取得抵债务所有权、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为成立或者生效要件。 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即为有效。 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可能构成债的更改,即成立新债务,同时消灭旧债务;亦可能属于新债清偿,即成立新债务,与旧债务并存。当代物清偿协议履行完毕之后该协议才方可生效。 《中国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 第三条 银行债权应当首先考虑以货币形式受偿,从严控制以物抵债。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时,应当以拍卖、变卖抵押、质押财产或者其他财产所得清偿银行债务。财产暂时难以变现并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办理以物抵债。 法律依据 该内容由 嵇小函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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