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合同优先顺序 |
释义 | 律师分析: 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抵押合同生效的顺序如何确定?在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情况下,抵押合同生效的顺序关系到抵押权人就抵押物的价款谁先受偿,谁后受偿的问题,十分重要。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同一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按比例清偿。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登记的,按照上述顺序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比例清偿。抵押物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六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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