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2006年10月17日省社保办《关于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工作操作意见》陕社保函(2006)字126号 与已参保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一直自该企业连续工作的临时人员,可最早从1986年10月起,参照劳动合同制工人缴费办法,按照当时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补缴(本息),按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 机关事业单位中非正式编制人员,可以单位形式直接参保。 2、2008年1月1日实施的省劳动和社保厅《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8)6号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编外人员),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8%缴费,用人单位按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之和的20%缴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3、2008年3月19日省劳动和社保厅,给省社保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复函(陕社保2008字19号》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若要补缴以前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由单位向社保机构提供证明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经核实无误后,可以按照国有企业职工同期参保缴费政策办理,最早可补缴至1993年1月1日。 关于劳动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判定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等方面的案件执行问题,政策明确的按政策规定执行,不明确的逐级向上反映,明确后再予以执行。 4、2009年4月2日省社保局给宝鸡养老保险经办处《关于对执行人民法院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陕社保函(2009)42号 这就是陕西省社保补缴政策 法律客观: 《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指引》第十八条 1、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2、缴存人申请贷款前,应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并在申请贷款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3、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的居留身份; (2)具有稳定的收入和良好的信用,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4)提供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并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5)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无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6)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